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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发展比较研究

 
来源:实验动物科学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14
 
实验动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人工饲养繁殖,具有特定生物学特性,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教学的动物[1]。实验动物伦理,即从人类自身出发,从道德层面考虑实验动物是否具有内在价值地位[2-3],进而考虑实验动物是否具有权利,是否应受到以及如何获得道德对待和道德关怀[1,4],实验动物福利是保证实验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5-6]。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对人类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约束,而这也是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实现的根本途径。遵循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是科学研究和人类文明的双重要求。动物无法为自己发声,并且动物是作为特殊的物种还是具有非完整意义上的法律主体地位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焦点[7-10],论及实验动物伦理与福利,人们更多是从人类行为约束和规范方面来保障实验动物应享有的权利[3]。 西方国家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起源较早,发展较为成熟。我国由于实验动物行业起步较晚,因此,在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及实践方面相对落后。进入21世纪后,我国实验动物事业飞速发展,近年来我国实验动物产量和使用量持续走高[11],伴随实验动物行业的发展,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问题也越发受到重视。我国对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的关注同美英等西方国家相比,理念普及的广度和深度都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但整体而言,目前我国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事业已经取得非常不错的成绩。本文将立足中国和西方国家动物实验伦理和福利发展历史及现状,分析国内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方面存在待优化的方面,从而促进我国实验动物行业更好地发展。 1 西方国家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及实践发展概述 1.1 相关内容及法律起源 提到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首先应提及动物保护和动物权利,而这里的权利准确来讲应该是福利的代名词[10,12],动物福利作为一个专有名词直到1976年才由美国人休斯提出[12]。实验动物是动物的一个子集,是指已经或将要应用于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的伦理和福利获得关注是人们关注动物保护的自然衍生。西方社会动物保护意识最早可以追溯到早期罗马和希腊哲学家关于适用于非人类存在的法律思考。关于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的起源,古罗马和古希腊的哲学家曾拥有一套明确的自然法思想,这种原始的自然状态是根据某些基于存在和生存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在拉丁文中这些原则被称为自然法;人类建立在这一基本秩序之上的公正观念则被认为是社会法;动物与环境中那些没有生命的构成要素一起也存在于这些原则之中,因此,罗马人认为存在另外一种道德体系,正如3世纪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所理解的那样,动物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13]16。但西方早期犹太教和主流希腊文化对人类形成轻视动物的态度影响深远,在犹太教和希腊文化传统的强势作用下,伦理学以及法学都对动物采取歧视态度[14]。 随着希腊和罗马文化的衰落以及基督教的兴起,关于如何对待动物,占据主流的是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与之相对抗的仁慈主义的声音则自始自终相伴而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基础是天赋权利不是起源于普遍适用于人与动物的公正原则,仁慈主义的思想基础强调动物是自然法的状态和主体。人类中心主义影响最大的代表人物为笛卡尔,笛卡尔持机械主义动物观,坚信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非人类世界是一个事物[15]。西方文艺复兴思潮中,人类中心主义不断受到挑战,早在15世纪,人们就开始反对残酷对待动物,发展到17世纪和18世纪,西方社会反对残忍对待动物的发声越来越多[13]19。 西方国家关于动物保护的法理和立法实践也在人类中心主义和仁慈主义的碰撞中不断发展,卢梭和休谟等启蒙思想家都对人类中心主义持批判态度,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哲学家边沁。边沁在他的《道德与立法之原理》一书中反对把推理或说话的能力作为在道德上区别对待人与其他生命形式的依据,边沁的观点被认为是对笛卡尔动物机械主义最有力的反驳[15]。1892年英国人亨利·赛尔特将英国拓展理论共同体的思想推上了顶峰,在其《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一书中,赛尔特提出动物与人类一样拥有天赋生存权和自由权,人们应当抛弃那种认为动物与人类之间存在“巨大鸿沟”的观念,《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是动物解放运动理论的总结,对英美后来的环境伦理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13]29-31。 西方国家把仁慈主义的理想转变成法律的做法,最早可追溯到1596年英国的一项关于纵狗斗熊的禁令,范围更广、更具体的法律则是在西方社会18世纪后期的解放革命运动中出现的,它使仁慈主义者意识到了关于天赋权利的广延哲学的内在逻辑[13]26。1822年英国国会通过《禁止虐待家畜法案》(马丁法令)之后,动物的法律地位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人类对待动物的态度开始发生了变化,更多的人开始认识和关注动物福利[16],马丁法案也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动物福利保护而制定的法律,世界动物福利专门保护立法的序幕就此拉开[17]38。1841年纳萨尼尔·华德编辑了美国早期殖民地各州的第一部法律汇编《自由法典》,其中有关尊重非人类存在物的权利规定:对待那些通常对人有用的动物,任何人不得行使专制和酷刑。法国在1850年出台防止虐待动物的《格拉蒙法案》,1866年和1876年美国和英国先后通过了各自的《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17]38。 1.2 西方动物保护主义思潮的推动作用 西方民间动物保护运动对动物伦理和福利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动物保护主义自19世纪中期医学实验问世以来迅速发展,19世纪后期,英国民众将对动物的同情和伦理关怀扩展到了实验动物领域[15]。进入20世纪,澳大利亚哲学家和行动主义学者彼得·辛格在其《动物解放》一书中提出“动物的解放是人类的解放事业的继续”,这标志着西方世界动物解放运动的兴起[13]159-162。在20世纪后半叶世界范围内社会思潮的推动下,人类在世界范围内掀起关于动物保护和动物权益的争论和斗争,动物保护主义开始进入大众的视野,实验动物逐渐扩展成为动物保护主义者关注的对象。新的历史形势下,围绕如何对待实验动物,同人类中心论的斗争过程中,仁慈主义有了动物权利论和动物福利论这两项新的衍生。极端的动物权利论的拥护者反对任何形式的动物实验[18],动物福利论的倡导者则支持动物实验,主张根据动物在实验中遭受的牺牲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19]。1824年英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协会,即“防止虐待动物协会”[15,20],此后各类动物保护组织和团体相继成立。动物保护组织的产生,得益于社会思潮动物保护主义思想的推动,促进了动物保护的进步和正轨化[21]。 由于动物保护主义的约束和实验动物福利理论的指导,实验动物逐渐成为一种产业,并且发展出实验动物科学,实验动物福利实践工作开始逐步走入正轨。早前,美国实验动物科学界就比较注重动物的饲养管理、设施合格化及疾病控制,1965年后美国开始注重动物福利,并从1970年起开始注重改善动物生存环境[22]。倡导动物福利的组织和社团相继成立之后,民间组织开始采取实际行动干预和监督实验动物福利的保障。倡导动物福利的组织,如对待动物人道者组织、动物解放阵线等呼吁赋予动物以福利及权利,反对将动物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其他社团如国家生物医学研究协会等则支持动物用于生物医学研究[22]。 20世纪后半叶,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的理论与实践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发展。1959 年英国人威廉M.S.拉塞尔发表了《人道主义实验技术原理》,并同雷克斯 L.伯奇第一次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动物实验的“3R”原则[20,23-24],该原则之后成为实验动物伦理的核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推行[25]。实验动物福利方面,考林·斯伯丁总结出了动物的五大福利,这一概念经多年发展,现在已成为世界通识的实验动物5F福利理论[12,14],3R原则和5F福利成为现代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实践的基石。目前动物保护组织、实验动物行业和学术界就对待实验动物问题上已经达成一定程度的和解与平衡,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形成了完整的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体系和实践操作系统,西方国家在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工作上所取得的成就也通过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等方式传递到其他国家[26]。 1.3 西方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事业的成就及现状 1.3.1 起步早,理论和立法完备 西方国家关于实验动物使用的规范指导以及相关立法在20世纪以后相继颁布,对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工作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早在19世纪末,西方国家就开始关注实验动物福利的问题,目前西方多数国家拥有实验动物福利专门的立法。英国是最早立法保护动物的国家,并在1986年制定了第一部规范动物实验的法律,即《实验动物法》,该法作为英国实验动物立法的核心[27],英国现行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制度比较发达,能够给动物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英国的成功经验,也积极地推动了欧盟其他国家和北美国家动物福利法案的制定[28]。美国实验动物福利立法保护和实践同样突出,1963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颁布了《实验动物使用和饲养管理指南》,并进行了多个版本的修改,1966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专门的实验动物福利的法律《动物福利法》[29-31]。1985年美国卫生部颁布了修改后的《人道主义饲养和使用实验动物的公共卫生服务方针》,该方针比之前的指南更综合、更全面,在生物医学领域引起了很大反响[22]。自1980年以来,欧盟各国及加拿大等国家先后都进行了动物福利立法。2013年欧盟27国正式实施了新的实验用动物的指令,即2010/63/EU,以取代实施了26年之久的1986年版指令,新版指令首次立法明确3R原则,并将其作为一项明确的法律要求,该指令体现国际社会对实验动物使用和管理的最新理念[30,32-33]。动物福利被认为是欧洲的价值体现[30],由于欧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立法特色,欧盟在动物保护方面的各类法律文件尤其引人注目。在西方国家的影响下,当前世界上大概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17]38,[33]。 1.3.2 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监管体系健全 在西方国家成熟的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指导,以及动物保护主义运动的推动下,西方国家建立起科学系统的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实践体系,并不断改进和完善[32,34-35]。目前西方国家中英美两国的实验动物福利相关的法律在各国中最为完备[36],其中美国不仅较早出台了实验动物专业指导以及从业规范,并且实验动物各级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体系健全。美国农业部负责管理动物福利法,在美国实验动物使用单位需到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进行登记,并接受动物饲养管理与应用委员会管理[22]。美国《动物福利法》对实验动物的研究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和职权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30],美国农业部还依据《动物福利法》发布政策,明确了受监管机构必须遵守的规定,并具体指导商业和科学研究中实验动物的人道关怀和护理的标准。美国农业部在全美各地设置了经过严格训练的检查员,检查员分为兽医医官以及动物护理检查员,会对获得执照或注册的所有实验动物设施进行突击检查,以评估这些设施是否符合《动物福利法》的规定[35]。此外,美国实验动物的使用都要有动物饲养管理与应用委员会的意见、动物来源和检疫等一系列记录。美国政府对实验动物的管理成熟系统化的管理工作也逐渐影响到世界其他国家。 1.3.3 从业人员伦理和福利意识到位 西方国家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起步早且相关立法完备,政府和社会监管体系健全,加之民间动物保护主义热情高涨,在这些因素作用下,西方国家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实验动物福利意识普遍较高[14]。西方国家普通社会民众也有很高的动物保护意识并十分重视倡导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37]。在美国,除了部分观点激进者要求完全废除实验动物在科研、教学和实验中的应用外,70%以上的美国人支持实验动物在生物医学中的使用,但要求有节制地使用动物[22]。同时,西方国家学术界更是不断深化实验动物的伦理和福利的讨论[38],不断拓展3R原则的内涵,并在实践上持续优化[32,39]。 2 我国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及实践现状 2.1 发展脉落 我国实验动物行业起步较晚,自1982年第一次全国实验动物大会召开起算,比欧美国家开始实验动物学科建设落后30多年[40]。国内最初的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倡导者多为海外留学归来的学者以及与国外有较多接触合作的科研人员,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实验动物福利事业受到西方很大的影响。虽然实验动物福利是引进词汇[12],但不能完全认为我国的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是舶来品,中国传统文化里同样蕴含着实验动物福利思想和智慧,为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发展提供了深厚的沃土。因此,我国的实验动物和伦理福利理论是中华传统文化思想同西方先进伦理和福利理念结合的产物[6],这得益于与国际间频繁开展的官方和民间的交流。我国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取得巨大成就,进入21世纪后,3R和5F原则在我国学术界迅速普及。 在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实践方面,中国官方关于实验动物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目前我国虽没有关于实验动物福利的专项立法,但近年来动物福利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业内专家和相关组织的立法工作也在筹备之中,相信属于中国的实验动物福利立法很快就会完成。现阶段我国已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上,出台了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相关法律规章,指导和推动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相关工作。1988年中国发布了第一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8]。进入新世纪,为满足实验动物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目前在行的是第四版。1997年国家科技部颁布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随后原卫生部在1998年发布了《医学实验动物管理细则》,2001年国家多部委联合发布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我国首次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将动物福利单独列为一章,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2006年中国颁布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为我国的实验动物保护提供了指导,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最专业化的关于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的政府性文件[28]。此外我国先后发布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和《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引种、供种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这些文件的发布在不同侧重点弥补和充实了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的法律条文。国家层面之外,各地方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有23个省市科技厅(委)制定相应了管理法律法规,建立了省级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办公室[40]。 在国家立法逐渐完善的同时,实验动物行业组织也不断发展,各类官方或民间的组织先后建立,并且这些组织不断加深同国外实验动物行业的交流和学习,这种交流也带动了国内实验动物行业的发展。1987年,中国实验动物学会正式成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专业委员会是其下设的一个主要的分支机构。此外国内省级实验动物行业学会或协会有24个之多,这些省级组织都有自己专业的网站,而中国实验动物信息网则是目前信息最完善的实验动物信息网站。在2003年9月,第一次以动物福利和伦理为主题的国际会议——第四届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高新科学技术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主题为“实验动物福利与资源多样性”[1]。在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的倡导和组织下,截至2019年中国实验动物科学年会已开展了十五届。由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和英国政府共同组织的中英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国际论坛已连续举办了六届,2019年5月,第六届中英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国际论坛在南京顺利开办,论坛对我国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国家标准的推广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善待实验动物和“3R”理念如何具体实践、国际实验动物认证和评估委员会认证等相关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中国《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GB/T 35892-20181),于2018年2月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生效,为促进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该指南随后被翻译成英文版本[41]。在这些工作的支持下,实验动物福利通则作为一项国家的推荐性标准进行审议推广,标志着我国在实验动物伦理福利工作方面又进了一步。 2.2 发展特点及现状 2.2.1 理论逐渐完备,实践工作存在一定滞后性 我国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工作同中国经济及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存在紧密的联系,同中国实验动物行业发展水平相符。目前我国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和管理相关立法等已有一定的完善,实验动物行业相关组织不断发展,国内涉及实验动物生产、运输、使用、监管等行业及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意识水平也相对提高。囿于我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国内目前对实验动物的主流思想认识趋于统一,认为应当平衡人类利益和实验动物的利用,有限制地使用实验动物,然而实践操作虽然趋于规范却仍不能满足理论的需要。 我国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的实践操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首先表现在实验动物福利立法不足,未能形成成熟的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动物福利法规,只是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增加动物福利章节[6,33]。3R原则虽然在民间学术界成为共识,但却没有写入国家正式的法律文件之中。其次,虽然政府行政文件从法律法规方面规定了实验动物从业者的行为规范,但在实验动物使用的相关具体工作中,实验动物的伦理福利的保护实施依赖相关从业人员自有的理念和现实的监管力度[5]。实验动物相关人员违背法律法规进行不符合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要求的操作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1]。我国同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两国对实验动物行业的监管确实存在一定的差距。就学术界而言,我国虽然要求高校及各使用单位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和伦理委员会,要求所有的动物实验都须先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并且要求伦理委员会检查实验动物的使用情况,但具体实行过程中,因为没有配置强有力的监管体系,其效果并不是十分突出。我国的监管体系可以根据我国特点适当借鉴西方国家,加大监管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伦理和福利意识,加大相关技能和知识的教育。监管机构能否在学术研究项目的评估与审查的基础上,更加深入关注到动物实验过程的管控,以及从业人员是否能更深程度地去理解实验动物福利保护的意义,将切实影响实验动物福利的具体实施。 2.2.2 总体水平提升,但地区发展不平衡 国内部分地区实验动物事业发展较早并相对成熟,全国范围内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发展不均衡现象较为明显。目前国内实验动物行业走在前列的省(市)主要有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和云南及江浙等。上海市早在1987年就颁布了《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国内实验动物领域最早的地方立法,但我国各地方的立法制定时间早晚不一,跨度较大[42]。目前北京、上海和江浙等经济水平高的省(市)实验动物管理体系建设比较系统,相关工作比较到位。上海和北京是较早成立区域性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城市,北京最早颁布了地方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是国内首个在我国官方立法中明确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要求的城市[42]。国内实验动物行业发展较好的地区不仅能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法规,制定国家层级和地方相连贯对接的法律法规,而且对应的部门和行业机构以及其他辅助机构也能各司其职并相互促进,所产生的良性结果则体现在这些地区相关从业人员更高的伦理和福利意识方面。与实验动物行业发展较快的省(市)相比,中西部地区各级政府部门和涉及实验动物的单位,其对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的重视程度有一定不足,并且不同单位间也存有差异,整体受所在区域实验动物行业发展的水平限制。 2.2.3 伦理和福利理念开始深化和延伸 我国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实践同西方国家比虽还有不足,但我国的实践工作却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国内开始关注和讨论实验动物福利涉及的重要问题并持续改进,如实验动物麻醉问题,即如何选择麻醉剂,确保动物实验过程中实验顺利进行并获得可靠实验数据,同时也能使动物遭受最低程度的痛苦[43]。国内关于实验动物的安乐死问题也获得广泛讨论及重视[44],此外教学中的实验动物福利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内各界的重视,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的教育已成为医学生人文素养教育的重点关注内容之一[25]。实验动物福利还逐渐成为科学出版界关注的焦点,为促进我国科研界动物伦理学发展,专家已建议国内以动物为研究对象的生物医学期刊建立统一的伦理审核标准和要求[45]。 3 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未来发展的方向及展望 西方国家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发展到今天,理论已足够完备,实践仍需不断改进和提升,以适应理论的发展。但西方国家需要防范激进主义和动物过度保护,避免因追求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而束缚实验动物产业的发展和动物实验的开展。我国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起步虽然晚,但进步则非常快,可不能忽视实践工作尚存在较大区域差异等现实问题。因此,我国需要根据具体国情并充分调研,各级政府在立法和行政上对实验动物工作进行引导,制定切实的行业规范,促进和保障相关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统筹各方的力量并借助高校教育和科普宣传将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念更广泛地普及,在全国范围内将3R和5F原则贯彻实施于实际工作,同时还要进一步将民间力量纳入到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事业的监督体系之中。 动物福利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还反映了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和社会发展的水平,逐步提高动物福利保护标准,是人类伦理发展的需要[17]49。目前世界各国实验动物伦理福利理念趋于一致,如何最佳地平衡人类健康事业发展和实验动物的人文主义关怀,将是未来实验动物伦理福利继续发展的方向。可以预见的是世界范围内将会进一步在行业、行政以及数据平台分享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并通过制定标准化的疾病建模方法及建立国际间基本实验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动物实验,规范和指导实验动物的使用,使不断发展的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落到实处,并最终服务于人类健康事业发展。 [1] 金玫蕾.我国实验动物科学带来的动物伦理及福利问题[J].生命科学,2012,24(11):1325-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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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及法律起源提到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首先应提及动物保护和动物权利,而这里的权利准确来讲应该是福利的代名词[10,12],动物福利作为一个专有名词直到1976年才由美国人休斯提出[12]。实验动物是动物的一个子集,是指已经或将要应用于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的伦理和福利获得关注是人们关注动物保护的自然衍生。西方社会动物保护意识最早可以追溯到早期罗马和希腊哲学家关于适用于非人类存在的法律思考。关于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的起源,古罗马和古希腊的哲学家曾拥有一套明确的自然法思想,这种原始的自然状态是根据某些基于存在和生存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在拉丁文中这些原则被称为自然法;人类建立在这一基本秩序之上的公正观念则被认为是社会法;动物与环境中那些没有生命的构成要素一起也存在于这些原则之中,因此,罗马人认为存在另外一种道德体系,正如3世纪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所理解的那样,动物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13]16。但西方早期犹太教和主流希腊文化对人类形成轻视动物的态度影响深远,在犹太教和希腊文化传统的强势作用下,伦理学以及法学都对动物采取歧视态度[14]。随着希腊和罗马文化的衰落以及基督教的兴起,关于如何对待动物,占据主流的是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与之相对抗的仁慈主义的声音则自始自终相伴而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基础是天赋权利不是起源于普遍适用于人与动物的公正原则,仁慈主义的思想基础强调动物是自然法的状态和主体。人类中心主义影响最大的代表人物为笛卡尔,笛卡尔持机械主义动物观,坚信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非人类世界是一个事物[15]。西方文艺复兴思潮中,人类中心主义不断受到挑战,早在15世纪,人们就开始反对残酷对待动物,发展到17世纪和18世纪,西方社会反对残忍对待动物的发声越来越多[13]19。西方国家关于动物保护的法理和立法实践也在人类中心主义和仁慈主义的碰撞中不断发展,卢梭和休谟等启蒙思想家都对人类中心主义持批判态度,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哲学家边沁。边沁在他的《道德与立法之原理》一书中反对把推理或说话的能力作为在道德上区别对待人与其他生命形式的依据,边沁的观点被认为是对笛卡尔动物机械主义最有力的反驳[15]。1892年英国人亨利·赛尔特将英国拓展理论共同体的思想推上了顶峰,在其《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一书中,赛尔特提出动物与人类一样拥有天赋生存权和自由权,人们应当抛弃那种认为动物与人类之间存在“巨大鸿沟”的观念,《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是动物解放运动理论的总结,对英美后来的环境伦理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13]29-31。西方国家把仁慈主义的理想转变成法律的做法,最早可追溯到1596年英国的一项关于纵狗斗熊的禁令,范围更广、更具体的法律则是在西方社会18世纪后期的解放革命运动中出现的,它使仁慈主义者意识到了关于天赋权利的广延哲学的内在逻辑[13]26。1822年英国国会通过《禁止虐待家畜法案》(马丁法令)之后,动物的法律地位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人类对待动物的态度开始发生了变化,更多的人开始认识和关注动物福利[16],马丁法案也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动物福利保护而制定的法律,世界动物福利专门保护立法的序幕就此拉开[17]38。1841年纳萨尼尔·华德编辑了美国早期殖民地各州的第一部法律汇编《自由法典》,其中有关尊重非人类存在物的权利规定:对待那些通常对人有用的动物,任何人不得行使专制和酷刑。法国在1850年出台防止虐待动物的《格拉蒙法案》,1866年和1876年美国和英国先后通过了各自的《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17]38。1.2 西方动物保护主义思潮的推动作用西方民间动物保护运动对动物伦理和福利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动物保护主义自19世纪中期医学实验问世以来迅速发展,19世纪后期,英国民众将对动物的同情和伦理关怀扩展到了实验动物领域[15]。进入20世纪,澳大利亚哲学家和行动主义学者彼得·辛格在其《动物解放》一书中提出“动物的解放是人类的解放事业的继续”,这标志着西方世界动物解放运动的兴起[13]159-162。在20世纪后半叶世界范围内社会思潮的推动下,人类在世界范围内掀起关于动物保护和动物权益的争论和斗争,动物保护主义开始进入大众的视野,实验动物逐渐扩展成为动物保护主义者关注的对象。新的历史形势下,围绕如何对待实验动物,同人类中心论的斗争过程中,仁慈主义有了动物权利论和动物福利论这两项新的衍生。极端的动物权利论的拥护者反对任何形式的动物实验[18],动物福利论的倡导者则支持动物实验,主张根据动物在实验中遭受的牺牲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19]。1824年英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协会,即“防止虐待动物协会”[15,20],此后各类动物保护组织和团体相继成立。动物保护组织的产生,得益于社会思潮动物保护主义思想的推动,促进了动物保护的进步和正轨化[21]。由于动物保护主义的约束和实验动物福利理论的指导,实验动物逐渐成为一种产业,并且发展出实验动物科学,实验动物福利实践工作开始逐步走入正轨。早前,美国实验动物科学界就比较注重动物的饲养管理、设施合格化及疾病控制,1965年后美国开始注重动物福利,并从1970年起开始注重改善动物生存环境[22]。倡导动物福利的组织和社团相继成立之后,民间组织开始采取实际行动干预和监督实验动物福利的保障。倡导动物福利的组织,如对待动物人道者组织、动物解放阵线等呼吁赋予动物以福利及权利,反对将动物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其他社团如国家生物医学研究协会等则支持动物用于生物医学研究[22]。20世纪后半叶,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的理论与实践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发展。1959 年英国人威廉M.S.拉塞尔发表了《人道主义实验技术原理》,并同雷克斯 L.伯奇第一次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动物实验的“3R”原则[20,23-24],该原则之后成为实验动物伦理的核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推行[25]。实验动物福利方面,考林·斯伯丁总结出了动物的五大福利,这一概念经多年发展,现在已成为世界通识的实验动物5F福利理论[12,14],3R原则和5F福利成为现代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实践的基石。目前动物保护组织、实验动物行业和学术界就对待实验动物问题上已经达成一定程度的和解与平衡,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形成了完整的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体系和实践操作系统,西方国家在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工作上所取得的成就也通过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等方式传递到其他国家[26]。1.3 西方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事业的成就及现状1.3.1 起步早,理论和立法完备西方国家关于实验动物使用的规范指导以及相关立法在20世纪以后相继颁布,对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工作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早在19世纪末,西方国家就开始关注实验动物福利的问题,目前西方多数国家拥有实验动物福利专门的立法。英国是最早立法保护动物的国家,并在1986年制定了第一部规范动物实验的法律,即《实验动物法》,该法作为英国实验动物立法的核心[27],英国现行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制度比较发达,能够给动物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英国的成功经验,也积极地推动了欧盟其他国家和北美国家动物福利法案的制定[28]。美国实验动物福利立法保护和实践同样突出,1963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颁布了《实验动物使用和饲养管理指南》,并进行了多个版本的修改,1966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专门的实验动物福利的法律《动物福利法》[29-31]。1985年美国卫生部颁布了修改后的《人道主义饲养和使用实验动物的公共卫生服务方针》,该方针比之前的指南更综合、更全面,在生物医学领域引起了很大反响[22]。自1980年以来,欧盟各国及加拿大等国家先后都进行了动物福利立法。2013年欧盟27国正式实施了新的实验用动物的指令,即2010/63/EU,以取代实施了26年之久的1986年版指令,新版指令首次立法明确3R原则,并将其作为一项明确的法律要求,该指令体现国际社会对实验动物使用和管理的最新理念[30,32-33]。动物福利被认为是欧洲的价值体现[30],由于欧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立法特色,欧盟在动物保护方面的各类法律文件尤其引人注目。在西方国家的影响下,当前世界上大概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17]38,[33]。1.3.2 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监管体系健全在西方国家成熟的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指导,以及动物保护主义运动的推动下,西方国家建立起科学系统的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实践体系,并不断改进和完善[32,34-35]。目前西方国家中英美两国的实验动物福利相关的法律在各国中最为完备[36],其中美国不仅较早出台了实验动物专业指导以及从业规范,并且实验动物各级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体系健全。美国农业部负责管理动物福利法,在美国实验动物使用单位需到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进行登记,并接受动物饲养管理与应用委员会管理[22]。美国《动物福利法》对实验动物的研究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和职权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30],美国农业部还依据《动物福利法》发布政策,明确了受监管机构必须遵守的规定,并具体指导商业和科学研究中实验动物的人道关怀和护理的标准。美国农业部在全美各地设置了经过严格训练的检查员,检查员分为兽医医官以及动物护理检查员,会对获得执照或注册的所有实验动物设施进行突击检查,以评估这些设施是否符合《动物福利法》的规定[35]。此外,美国实验动物的使用都要有动物饲养管理与应用委员会的意见、动物来源和检疫等一系列记录。美国政府对实验动物的管理成熟系统化的管理工作也逐渐影响到世界其他国家。1.3.3 从业人员伦理和福利意识到位西方国家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起步早且相关立法完备,政府和社会监管体系健全,加之民间动物保护主义热情高涨,在这些因素作用下,西方国家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实验动物福利意识普遍较高[14]。西方国家普通社会民众也有很高的动物保护意识并十分重视倡导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37]。在美国,除了部分观点激进者要求完全废除实验动物在科研、教学和实验中的应用外,70%以上的美国人支持实验动物在生物医学中的使用,但要求有节制地使用动物[22]。同时,西方国家学术界更是不断深化实验动物的伦理和福利的讨论[38],不断拓展3R原则的内涵,并在实践上持续优化[32,39]。2 我国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及实践现状2.1 发展脉落我国实验动物行业起步较晚,自1982年第一次全国实验动物大会召开起算,比欧美国家开始实验动物学科建设落后30多年[40]。国内最初的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倡导者多为海外留学归来的学者以及与国外有较多接触合作的科研人员,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实验动物福利事业受到西方很大的影响。虽然实验动物福利是引进词汇[12],但不能完全认为我国的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是舶来品,中国传统文化里同样蕴含着实验动物福利思想和智慧,为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发展提供了深厚的沃土。因此,我国的实验动物和伦理福利理论是中华传统文化思想同西方先进伦理和福利理念结合的产物[6],这得益于与国际间频繁开展的官方和民间的交流。我国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取得巨大成就,进入21世纪后,3R和5F原则在我国学术界迅速普及。在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实践方面,中国官方关于实验动物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目前我国虽没有关于实验动物福利的专项立法,但近年来动物福利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业内专家和相关组织的立法工作也在筹备之中,相信属于中国的实验动物福利立法很快就会完成。现阶段我国已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上,出台了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相关法律规章,指导和推动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相关工作。1988年中国发布了第一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8]。进入新世纪,为满足实验动物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目前在行的是第四版。1997年国家科技部颁布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随后原卫生部在1998年发布了《医学实验动物管理细则》,2001年国家多部委联合发布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我国首次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将动物福利单独列为一章,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2006年中国颁布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为我国的实验动物保护提供了指导,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最专业化的关于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的政府性文件[28]。此外我国先后发布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和《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引种、供种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这些文件的发布在不同侧重点弥补和充实了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的法律条文。国家层面之外,各地方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有23个省市科技厅(委)制定相应了管理法律法规,建立了省级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办公室[40]。在国家立法逐渐完善的同时,实验动物行业组织也不断发展,各类官方或民间的组织先后建立,并且这些组织不断加深同国外实验动物行业的交流和学习,这种交流也带动了国内实验动物行业的发展。1987年,中国实验动物学会正式成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专业委员会是其下设的一个主要的分支机构。此外国内省级实验动物行业学会或协会有24个之多,这些省级组织都有自己专业的网站,而中国实验动物信息网则是目前信息最完善的实验动物信息网站。在2003年9月,第一次以动物福利和伦理为主题的国际会议——第四届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高新科学技术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主题为“实验动物福利与资源多样性”[1]。在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的倡导和组织下,截至2019年中国实验动物科学年会已开展了十五届。由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和英国政府共同组织的中英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国际论坛已连续举办了六届,2019年5月,第六届中英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国际论坛在南京顺利开办,论坛对我国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国家标准的推广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善待实验动物和“3R”理念如何具体实践、国际实验动物认证和评估委员会认证等相关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中国《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GB/T 35892-20181),于2018年2月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生效,为促进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该指南随后被翻译成英文版本[41]。在这些工作的支持下,实验动物福利通则作为一项国家的推荐性标准进行审议推广,标志着我国在实验动物伦理福利工作方面又进了一步。2.2 发展特点及现状2.2.1 理论逐渐完备,实践工作存在一定滞后性我国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工作同中国经济及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存在紧密的联系,同中国实验动物行业发展水平相符。目前我国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和管理相关立法等已有一定的完善,实验动物行业相关组织不断发展,国内涉及实验动物生产、运输、使用、监管等行业及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意识水平也相对提高。囿于我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国内目前对实验动物的主流思想认识趋于统一,认为应当平衡人类利益和实验动物的利用,有限制地使用实验动物,然而实践操作虽然趋于规范却仍不能满足理论的需要。我国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的实践操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首先表现在实验动物福利立法不足,未能形成成熟的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动物福利法规,只是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增加动物福利章节[6,33]。3R原则虽然在民间学术界成为共识,但却没有写入国家正式的法律文件之中。其次,虽然政府行政文件从法律法规方面规定了实验动物从业者的行为规范,但在实验动物使用的相关具体工作中,实验动物的伦理福利的保护实施依赖相关从业人员自有的理念和现实的监管力度[5]。实验动物相关人员违背法律法规进行不符合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要求的操作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1]。我国同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两国对实验动物行业的监管确实存在一定的差距。就学术界而言,我国虽然要求高校及各使用单位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和伦理委员会,要求所有的动物实验都须先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并且要求伦理委员会检查实验动物的使用情况,但具体实行过程中,因为没有配置强有力的监管体系,其效果并不是十分突出。我国的监管体系可以根据我国特点适当借鉴西方国家,加大监管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伦理和福利意识,加大相关技能和知识的教育。监管机构能否在学术研究项目的评估与审查的基础上,更加深入关注到动物实验过程的管控,以及从业人员是否能更深程度地去理解实验动物福利保护的意义,将切实影响实验动物福利的具体实施。2.2.2 总体水平提升,但地区发展不平衡国内部分地区实验动物事业发展较早并相对成熟,全国范围内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发展不均衡现象较为明显。目前国内实验动物行业走在前列的省(市)主要有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和云南及江浙等。上海市早在1987年就颁布了《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国内实验动物领域最早的地方立法,但我国各地方的立法制定时间早晚不一,跨度较大[42]。目前北京、上海和江浙等经济水平高的省(市)实验动物管理体系建设比较系统,相关工作比较到位。上海和北京是较早成立区域性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城市,北京最早颁布了地方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是国内首个在我国官方立法中明确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要求的城市[42]。国内实验动物行业发展较好的地区不仅能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法规,制定国家层级和地方相连贯对接的法律法规,而且对应的部门和行业机构以及其他辅助机构也能各司其职并相互促进,所产生的良性结果则体现在这些地区相关从业人员更高的伦理和福利意识方面。与实验动物行业发展较快的省(市)相比,中西部地区各级政府部门和涉及实验动物的单位,其对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的重视程度有一定不足,并且不同单位间也存有差异,整体受所在区域实验动物行业发展的水平限制。2.2.3 伦理和福利理念开始深化和延伸我国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实践同西方国家比虽还有不足,但我国的实践工作却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国内开始关注和讨论实验动物福利涉及的重要问题并持续改进,如实验动物麻醉问题,即如何选择麻醉剂,确保动物实验过程中实验顺利进行并获得可靠实验数据,同时也能使动物遭受最低程度的痛苦[43]。国内关于实验动物的安乐死问题也获得广泛讨论及重视[44],此外教学中的实验动物福利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内各界的重视,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的教育已成为医学生人文素养教育的重点关注内容之一[25]。实验动物福利还逐渐成为科学出版界关注的焦点,为促进我国科研界动物伦理学发展,专家已建议国内以动物为研究对象的生物医学期刊建立统一的伦理审核标准和要求[45]。3 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未来发展的方向及展望西方国家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发展到今天,理论已足够完备,实践仍需不断改进和提升,以适应理论的发展。但西方国家需要防范激进主义和动物过度保护,避免因追求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而束缚实验动物产业的发展和动物实验的开展。我国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起步虽然晚,但进步则非常快,可不能忽视实践工作尚存在较大区域差异等现实问题。因此,我国需要根据具体国情并充分调研,各级政府在立法和行政上对实验动物工作进行引导,制定切实的行业规范,促进和保障相关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统筹各方的力量并借助高校教育和科普宣传将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念更广泛地普及,在全国范围内将3R和5F原则贯彻实施于实际工作,同时还要进一步将民间力量纳入到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事业的监督体系之中。动物福利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还反映了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和社会发展的水平,逐步提高动物福利保护标准,是人类伦理发展的需要[17]49。目前世界各国实验动物伦理福利理念趋于一致,如何最佳地平衡人类健康事业发展和实验动物的人文主义关怀,将是未来实验动物伦理福利继续发展的方向。可以预见的是世界范围内将会进一步在行业、行政以及数据平台分享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并通过制定标准化的疾病建模方法及建立国际间基本实验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动物实验,规范和指导实验动物的使用,使不断发展的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理论落到实处,并最终服务于人类健康事业发展。参考文献[1] 金玫蕾.我国实验动物科学带来的动物伦理及福利问题[J].生命科学,2012,24(11):1325-1329.[2] 雷 根.关于动物权利的激进的平等主义观点[J].杨通进,译.哲学译丛,1999(4):23-31.[3] PULINA G.Ethical meat:Respect for farm animals[J].Anim Front,2020,10(1):34-38.[4] 曹永福.动物伦理的几个理论焦点与道德难题[J].医学与哲学,2016,37(8A):28-30.[5] 王雷杰,宋美娥.我国动物福利的现状和对策[J].中国动物检疫,2004,21(9):4-6.[6] 孙 江,何 力.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价值初探[J].理论导刊,2008(11):38-40.[7] 弗兰西恩.动物权利导论[M].张守东,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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